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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翻墙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依水园4-6号许某某家别墅院内,撬玻璃天井欲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室主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翻墙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依水园5-6号石某某家别墅院内,拧门欲入室盗窃未遂。

3、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翻墙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澜水苑17-6号邢某某家别墅院内,撬窗入户盗窃邢某某家中金兔子摆件一个、Zippo打火机二个、第五套人民币二册、纸质纪念币(港币、澳币、外汇兑换券、民国纪念币)二册、金色铜制纪念币一枚、竹叶青白酒一瓶。其中金兔子摆件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第五套人民币票面价值2035元。经鉴定,纸质纪念币价值人民币370元,铜制金色纪念币价值人民币10元。

4、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芦花庄园87-1号样板间内,入户损坏假红酒一瓶。

5、2019年9月8日、9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两次翻墙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湖碧海岛189号张某某家别墅,采用撬门、攀爬阳台等手段入户盗窃张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21400元、泰格豪雅手表一块、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二个、金锁一个、生肖摆件四个。其中金项链、金手镯、金锁销赃得款人民币10297元。经鉴定,泰格豪雅手表价值人民币34900元、生肖摆件价值人民币460元。

6、201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攀爬翻窗进入湖南省长沙市金地三千府L1988-106号邓某某家别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

7、201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攀爬翻窗到湖南省长沙市金地三千府1788-105号朱某某家别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并于次日再次攀爬翻窗到该别墅盗窃吊坠项链一条。经鉴定,该吊坠项链价值人民币3481元。

8、2019年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攀爬翻窗到湖南省长沙市红墅湾8-101号李某某家别墅,盗窃飞天茅台酒12瓶、生肖茅台酒4瓶、高仿OFFICINE PANERAI OP7506手表一块。其中飞天茅台酒12瓶、生肖茅台酒4瓶,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0元。经鉴定,高仿OFFICINE PANERAI OP7506手表价值人民币2750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胡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柱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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