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行政村**村**号,住安徽省含山县**镇**社区。200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含山县**镇**街道路口移动营业厅旁巷子内的楼下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绿久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500元;

2.2019年11月4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含山县**镇**社区通站路旁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65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现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500元、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巢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含价认定(2020)31号及价格认定明细表;

6.扣押、辨认等笔录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

(2)辨认笔录:胡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生

检察官助理:闻玉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含山县**镇**社区监视居住。电话:1832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