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0********,布依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关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月7月6日晚,被告人胡**伙同班*(现已判刑)和宁**(现在逃),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来到本区舜耕西路“青皮树”酒店门口,使用万能钥匙技术性开锁,打开被害人陶**放于此的大众途昂车车门,从车中盗窃现金6000元,随后驾车逃离淮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班*、吕**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的陈述;

4.被告人胡庭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敏

                             202056

附件:1.被告人胡**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