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黎城人,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0月27日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盛燚磊、被害人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三起,共窃得手机3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天府电竞网吧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vivoX23幻彩版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650元。当日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至秦某某经营的“手机电脑”维修店。
2.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玖号网咖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华为畅想9Plu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00元。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至吉某某经营的“吉祥手机维修”店。
3.2020年11月3日14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风速电竞网吧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戴某某苹果6sPlu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当日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至吉某某经营的“吉祥手机维修”店。后该手机于2020年11月3日晚上被被害人戴某某从“吉祥手机维修”店追回。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秦某某退出其收购的vivoX23幻彩版手机1只、吉某某退出其收购的华为畅想9Plus手机1只,现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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