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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宿舍**号楼,利用一楼防盗网爬上**楼**房的阳台并进入**房间内,胡某某意图盗窃衣物未果,遂从**房阳台爬到**房的阳台,进入**房间后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蓝色oppo牌Reno3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079.12元)、一台晶钻红oppo牌Reno4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723.02元)及一台粉红色的oppo牌R11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得手后又从阳台爬回**房,盗走被害人邱某某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60元)。胡某某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蓝色、粉红色oppo手机及平板电脑销赃得款1100元。

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将胡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被盗的一台晶钻红手机和1100元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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