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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黄沙海鲜市场职员,住广州市荔湾**路**巷**街**号**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村**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安某武、杨某及被害人夏某红等人吃饭、喝酒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夏某红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正中约38号之一301房被害人夏某红的住处,被告人胡某某用右脚踢开310房的房门,在被害人夏某红上床架搜获一个钱包并将钱包内的人民币1400元及银行卡等财物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朋友杨某退回人民币1400元给被害人夏某红。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资料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赃物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赃物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夏某红的陈述;

4.证人汪某点、安某武、杨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屋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只。

3.​ 依法扣押的赃款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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