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前进大街**超市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于围裙口袋内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2元);
二、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路肉菜市场,趁廖某某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于衣服口袋内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33.33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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