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荔浦市**镇**公园处,遇见外号叫“某某甲”、“某某乙”的中年男子,三人商量到荔浦市*厂偷东西。随后三人来到荔浦市**镇**村荔浦**厂内,爬窗进入该纸厂的一间办公室内,三人用塑料编织袋将室内的纸质账本盗走,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废纸拉到**镇路口回收废旧处出出售。胡某某等三人一共分五次从纸厂办公室内盗窃48袋纸质账本,重2000斤,获利1150元。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荔浦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质账本48袋;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世荣
检察官助理蒋玉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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