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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在前**医院工作,现住南宁市**队**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沉迷网络赌博,赌输了巨额资金并欠下外债,2020年4月3日与陈某某协议离婚。2020年6月12日,胡某某带两个孩子从南宁回钦州看陈某某,并居住在钦州市**街**园**栋**单元**室陈某某的家中。6月13日早上7时左右,胡某某趁陈某某睡觉,去到陈某某的卧室将陈某某放在床头的苹果手机偷走,到卫生问阳台进行操作,猜对密码后,胡某某将陈某某手机中支付宝账号里的4997元转到其本人尾数为4218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然后用陈某某支付宝账号中的网商贷办理了28000元的贷款,将其中的18000元转到其自已的支付宝,另将10000元转至其本人尾数为4218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操作完后,胡某某为防止陈某某发觉,将陈某某手机上的短信提醒和转账记录删除。当天胡某某将所盗窃所得32997元全部充值到“百家乐”赌博APP中赌输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相关文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受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为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宁市**队**房,

联系电话01325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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