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7********,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和其朋友在惠阳**路**酒吧喝酒出来后,独自一人走至**路**门前,发现一辆被害人黄某某所停放的黑色黄川牌摩托车未上大锁,为自用遂起意盗窃,趁四周无人,被告人胡某某坐上摩托车试图推车发现可推动,于是将摩托车推离现场。途径**街一摩托车修理店时,出示该摩托车车厢内发票获得店主信任后得以换锁,后将车开回自己住处。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在惠阳**路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缴获被盗的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 尹丽君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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