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1131970********,汉族,初中肄业,南京**厂施工队小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厂体育场旁**民房(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家园**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20日,被告人胡某某3次至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第二阀门厂西侧的南京**电力公司仓库,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4543元的上上牌电缆,具体是:
1.2020年1月6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南京**电力公司仓库盗窃规格型号为ZC-YJV220.6/1KV4*95的7米长、价值人民币1281元的上上牌电缆线。
2.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南京**电力公司仓库盗窃同样规格型号的14米长、价值人民币2562元的上上牌电缆线。
3.2020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南京**电力公司仓库盗窃4.7米长、规格型号为ZC-YJV22-15KV3*70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上上牌电缆线。胡某某盗窃过程中被公司员工发现,后于当日2时许,被该公司员工抓获。
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着手实行第三笔犯罪,由于其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02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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