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在张家港市双山岛承包农田,住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先后两次至张家港市双山岛大伯墩烧烤园(已关停)北侧路段,采用扳手拆卸等手段,共窃得25根路灯杆(其中1根已损坏),合计价值人民币41856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双山水上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路灯杆(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树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在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