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6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万润顺泰苑、博威明珠江南苑、蓝天华侨城等小区,窃得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万润顺泰苑小区地下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胡某某将该电动车以2000元的价格变卖。
2.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博威明珠江南苑小区34号楼楼洞内,以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自行车式电动车电瓶一组,后胡某某将该电瓶以100元的价格变卖。
3.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蓝天华侨城小区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后胡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600元的价格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发布信息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蔡某某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2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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