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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3********,江西省金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金溪县**镇**路**号**栋**室。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月16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7月11日、2014年、2016年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贵溪市**大厦**队宿舍,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车牌为赣**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并将该车开至鹰潭市月湖区消防队门口。2019年11月10日因影响通行,该车被交警部门拖至停车场存放。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贵溪市**道**立交桥旁,窃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其马自达牌汽车内的二张信用卡和该车钥匙,通过其中一张信用卡上留存的密码,套取该信用卡上2800元现金。同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带上该马自达汽车钥匙再次窜至贵溪市**道**立交桥旁,将周某某车牌号为赣**的马自达车盗走。经鉴定,涉案东风日产牌汽车价值为人民币83581元,涉案马自达汽车价值为人民币64911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鹰潭市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两辆汽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汽车及车上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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