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无业,现住莒南县坊**镇**村**号。2011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先后赶至沂水县**小区、**小区,采用螺丝刀撬别车玻璃的方式,先后窃取五辆汽车内的现金共计2510余元,并造成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36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3、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赶至沂水县**街道**小区,采用螺丝刀撬别等手段,将安某乙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北侧的白色北汽牌电动汽车(鲁******)副驾驶车门玻璃撬破,盗窃车内现金700余元,造成车辆损失200元;将王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北侧的白色奥迪Q3轿车(鲁******)副驾驶车门玻璃撬破,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造成车辆损失919元;将安某甲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北侧的白色本田轿车(鲁******)右车门玻璃撬破,盗窃车内现金510元,造成车辆损失1700元。
4-5、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赶至沂水县**街道**小区,采用螺丝刀撬别等手段,将公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北侧的一辆白色江淮瑞风越野车(鲁******)副驾驶车门玻璃撬破,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造成车辆损失240元;将刘某某停放在**号楼**单元北侧的一辆黑色宝骏汽车(鲁******)主驾驶车门玻璃撬破,盗窃车内现金100元,造成车辆损失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被害人安某甲、安某乙、王某某、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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