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被害人郑某某的银行卡去了邢台、新河贷款,均未办理成功。期间因贷款需要,胡某某替郑某某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同时申请了支付宝账号并绑定郑某某尾号3730的工商银行卡。2019年12月18日胡某某因玩游戏输了钱,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申请的支付宝账号从郑某某银行卡内提走5200元,用于网络游戏充值。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郑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森杰、马志国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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