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20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罪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岱山县东沙镇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2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东沙镇人民西支路31号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棕色皮包一只,内有棕色钱包一只、人民币1700余元、银行卡、钥匙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9.5余元。
2、202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东沙镇垃圾菜场一摊位处,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白色华为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66.5元。
3、202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东沙镇下街93号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陆某某的红色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56元。
2020年9月8日13时,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住处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将上述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608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连衣裙、皮包等赃物;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迪佩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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