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宝安区航城街道**路一工地集装箱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发一部iPhone6S手机、充电器以及其同事的充电宝。后胡某某将王某某发手机微信、支付宝以及花呗内的现金15848元进行套现。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款11900元(已发还被害人)以及使用赃款购买的vivo手机一部。其余赃款、赃物未缴回。经鉴定,被盗手机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发陈述;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英、江某某证言;4.物证(缴获的现金、手机);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手机微信等相关截图、交易小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5、缴获的vivo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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