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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盗窃被害人杜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并离开。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881元。2020年9月1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购买手机票据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20】108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收款记录,微信个人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金燕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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