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云梦县**镇**巷干洗店,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696元。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到云梦县**镇**社区**部落网吧,将该网吧内的700元人民币及黄鹤楼牌(蓝楼、硬红楼、软红楼、硬珍)香烟共计25条盗走。经鉴定,香烟价值5050元。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到云梦县**镇**社区**部落网吧,将网吧内的两块电脑主板(两个CPU,两个内存条,两个风扇,两个显卡)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5277.21元。
4.2020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云梦县**镇**步行街二楼的**网吧,将网吧内的7台电脑主机(5个主板、7个显卡、7个CUP、7个内存条、5个主机风扇)和放在网吧仓库内的4瓶白云边牌十五年的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为7560.36元,被盗4瓶白酒价值为632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部落网吧、**网吧被盗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清单、华芙妮洗衣坊被盗手机网购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帅恒、罗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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