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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至孝感市**小区,在小区的西大门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

2、202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至孝感市**小区,在小区的东大门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孝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车价格为3007元。

3、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至孝感市**街,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孝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车价格为2903元。

4、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孝感市**路**村**,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哈雷”摩托车。

5、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孝感市**路“**”火锅停车场附近(**广场对面),在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车牌111***)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购车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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