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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点军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53号联想华为金网店,趁人不备,将该店一台联想牌V730-13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被盗电脑。

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笔记本电脑发票、病历、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凯

检察官助理:周凯锋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点军区**街**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7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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