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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印务公司**,出生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绿地国博财富中心海底捞火锅店货梯一楼通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19款烈风米兰3shimano5800套全碳纤车身22速轻便山地公路自行车”盗走。经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烈风牌山地公路自行车于2020年5月7日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345元。

2020年5月9日, 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栋**单元**楼**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自行车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购车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烈风牌山地公路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6.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讷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栋**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有光盘3张)。

3.《速裁程序提审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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