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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武穴市龙潭公园天池幼儿园附近,盗走被害人桂某某蓝色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物价认定该车价值为3360元;

2.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武穴市龙潭公园后门天池幼儿园附近,看见路边停放有一辆蓝色的黄享豪爵牌电动三轮车,遂用随身携带的一串电动车钥匙,将该电动三轮车锁掏开,正准备骑走时,被电动三轮车车主张某某发现后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物价认定该车价值为3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桂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4.被害人桂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监控录像;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着手实行盗窃张某某的电动车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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