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1992年因流氓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因敲诈勒索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镇**大道**号**早餐店后面院子宿舍楼,在二楼发现被害人杨某甲的房间门没有锁,于是胡某某偷偷溜入房内,将房内书桌抽屉拉开,在翻找财物时被杨某甲发现,遂逃出房间,在逃跑过程中胡某某被杨某甲的哥哥杨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梅县人民法院(2005)梅法刑初字第116号、(1992)梅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电子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红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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