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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楼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将一辆蓝色小牛电动摩托车停放在此处,且电动摩托车忘记拔车钥匙,于是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杨某甲不注意,将蓝色小牛电动车骑走,并藏匿在湘江世纪城融江苑7栋1单元电梯旁的角落。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牛电动摩托车价值2959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融江苑2栋1203房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摩托车已被被害人找回。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9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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