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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8********,湖南**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是亲戚关系,胡某某的母亲在朱某某家做保姆,胡某某有机会去朱某某位于本市芙蓉区**街花园**栋**房家中玩耍。2019年8月8日14时许,胡某某在朱某某卧室柜子发现一个包,包里面有很多的黄金首饰,遂起意盗窃,偷了其中一部分黄金首饰迅速离开。第二天20时许,胡某某找到五一广场附近的“**寄卖行”,将偷来的部分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32550元。2019年8月12日23时许,胡某某又找到“**寄卖行”,将剩余的黄金首饰销赃,得赃款19200元。

上述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后,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街花园**栋**房,趁家中无人注意,再次进入朱某某的卧室,将衣柜内包中的美金1000元、人民币4300元以及若干黄金首饰盗走。事后,胡某某编谎话骗朋友帮忙,盗窃的黄金首饰销赃给本市天心区“**”典当寄卖行,得赃款80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价格认证,被盗黄金首饰中符合鉴定条件的共价值人民币3685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朱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投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销赃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均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1313501****);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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