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专科毕业,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在2019年5月3日23时许,在滁州市琅琊区**商业区**酒吧卡座内,乘人不备将杨某某、齐某某放在挎包内的3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丛桦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