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禹州市**街**号。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2009年5月1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 被告人胡某某以看车之名,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13路美学堂化妆培训学校南,盗窃被害人汪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30元。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13路美学堂化妆培训学校,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洗头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40元。
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13路美学堂化妆培训学校,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洗头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在禹州市迎宾路 “熙熙街”女装店,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试衣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13路美学堂化妆培训学校,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洗头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13路美学堂化妆培训学校,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汪某某洗头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中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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