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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5********,汉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米易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四楼,将护士台上的一台白色联新牌“护士数字移动助理”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护士数字移动助理”价值4560元。

2020年9月16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患有******、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号,电话1355175****(胡某甲转)。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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