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6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报案称:8月21日凌晨在新城区东五路伍号网吧上网时一部黑色努比亚Z18mini手机被盗,次日晚发现其手机支付宝内花呗中有4666元被盗刷。后经公安机关视频研判确定在西安市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其所用手机是一个叫“杨某某”的朋友在东五路一家网吧盗窃所得,后“杨某某”让其分别在六家便利店用盗窃手机中支付宝内的花呗购买香烟,并将香烟变卖,所得赃款3000元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强制戒毒材料、手机花呗消费记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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