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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路**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当年8月13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办白桦林印象墨啡网咖盗窃作案3次,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墨啡网咖30号电脑CPU一个和内存卡一个。当日16时许,胡某某将CPU以320元、内存卡以100元卖到咸阳市团结路百汇电脑城二楼的星达科技店里。

2、2020年7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墨啡网咖30号电脑显卡一个。当日17时许,胡某某将盗窃的显卡以50元卖到咸阳市彩虹一路的中华电脑古玩城地下一层的启航电脑店里。

3、2020年7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墨啡网咖86号电脑的CPU一个、显卡一个、内存条一个。当日15时许,胡某某将CPU以400元、显卡以400元卖到西安市百脑汇电脑城负一层的B145号店里,将内存卡以10元的价格卖到西安市百汇电脑城二楼的佳航电子店里。

被告人胡某某三次盗窃墨啡网咖电脑配件,出卖所得128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物品金额为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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