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丈夫章某某等家人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老凤祥银楼,为其外孙购买金手镯。老凤祥银楼导购员吴某某从柜台拿出几个不同款式的金手镯给胡某某及其家人挑选,胡某某趁吴某某为其家人介绍金手镯之机,将其中一个金手镯偷偷放进自己口袋内。随后胡某某借故与章某某等家人一起离开老凤祥银楼。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手镯价格为人民币3391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频监控录像;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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