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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遂宁市大英县**大道**小区*区*栋*单元外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黑色**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2、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唐某某(未成年人)、熊某某(未成年人)在遂宁市大英县**路**酒吧外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红色**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66元。

3、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大市场**苑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色国产**牌**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大英县**街**号**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红色**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5、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遂宁市大英县**路**号附*号**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红色**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7元。

6、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遂宁市大英县**街**号**小区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红白色**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33元。

7、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龙*区*栋*号重庆**三轮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黑色**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75元。

8、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遂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外盗窃被害人唐某某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5元。

9、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遂宁市大英县**北路**号**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蓝色**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

10、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镇**路**超市外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红色**摩托车一辆。后因在该车行驶过程中无油遂将该车丢弃,后该车被被害人张某某找回。

11、2020年7月20日凌晨,胡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等人自大英骑摩托车前往遂宁,途中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尹某某蓝色**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87元。后在回大英的途中,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伙同龚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镇**路**号后门处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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