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浚县,住河南省浚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L区13栋2楼西侧鞋柜区,趁四周无人之机,用老虎钳将被害人谢某某编号为NE00371号的鞋柜撬开,将鞋柜内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和被害人谢某某的身份证件盗走。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富士康F区13栋3楼鞋柜区,趁四周无人之机,分别将被害人陈某某编号为F13-3FNE00112号鞋柜、被害人吴某某编号为F13-3FNE00171号鞋柜撬开,分别将鞋柜内一部VIVO Z3i手机、一部小米8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盗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富士康宿舍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vivo手机、小米8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
(2)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领条;
(4)vivo手机保修卡、外包装、购买发票复印件,小米8手机销售单,荣耀8手机收据、胡某某的刷卡记录、谅解书、关于手机估价的情况说明;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户 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浚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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