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金华路**号附**号附近,趁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扳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力帆牌LF150-10R型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后将其藏匿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菜市场附近一小巷中。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力帆牌LF150-10R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8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查获被盗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依法扣押后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查获的作案工具现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北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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