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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未检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同熊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蜜蜜酒吧内,将自己在酒吧内拾得的电动车钥匙交予熊某某并告知电动车停放在酒吧外。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熊某某商议后,前往蜜蜜酒吧门外,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渝AF****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胡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0年5月18日,民警将依法扣押的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8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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