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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至青岛市高新区**路**别墅小区,爬窗进入*号楼*户室内,盗窃主卧室梳妆台抽屉内手表一块、100元港币三张、10元欧元一张,盗窃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手表三块,手镯、戒指、项链、耳钉等首饰若干。作案后,胡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其母亲马某某,4500元挥霍。其余现金、手表、首饰等物品匿藏于其位于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的家中,案发后被查获,马某某将2万元赃款退还。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瑞策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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