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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街**号,住**市**镇**村**组**街**号。2008年因盗窃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因吸毒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4日因吸毒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罗某某的一辆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里面的银行卡偷走,胡某某坐车来到麻城市城区的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后,输入密码并使用该银行卡分六次一共取走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5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木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视频监控资料和取款视频截图;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胡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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