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30分,被害人徐某某驾驶大江三轮摩托车拉货物到明水县购物中心楼下“以纯服装店”卸货时,被告人胡某某看见徐某某三轮车上货物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胡某某将徐某某三轮上的一大箱货物盗走,并打出租车将盗窃的货物拉到明水县**小区找李某某,胡某某找李某某帮忙将货物抬到李某某家楼道内,李某某拒绝将来历不明的货物放在自己家中,之后胡某某将盗窃的货物运到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677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胡某某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振国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明水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