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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201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其工作的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内,趁客房322号房客戴某某外出无人之际,用自己的工作门卡独自进入该客房,窃得被害人戴某某放置于客房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离开。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1月7日至上述皇程水晶酒店抓获胡某某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胡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5日其与朋友陈某甲一起入曹安公路3988号皇程水晶酒店,1月6日晚18时许其因房某某暂未办理续住无法打开房门,后由店长胡某某打开房某某门,随后其与朋友外出吃饭,直到晚上21时30分左右发现放置于322房某某背包内的2000元现金被窃;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6日18时许其与戴某某因未续费无法打开酒店房门,后胡某某帮其开门,22时许戴某某返回酒店后发现放于包内的2000元现金被窃;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6日12时许,其支付戴某某货款现金人民币5300元;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6日13时30分许,其发现322房某某的客人即将欠费便询问他们是否需要续住,他们回答要续住,18时30分许322房某某的两个客人来前台办理续住,当时店长胡某某就在旁边;

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该酒店只对无人登记入住的房某某进行查房,对已登记入住的客房仅在欠费且无法联系到客人的情况下才可进入,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7日对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进行勘察;

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等,证实2020年1月6日胡某某在案发时间段进出被害人房某某的监控视频已调取在案;

8.收条及谅解书等,证实胡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9.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10.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档案等,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1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前科及退赔情况,建议对胡某某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费晓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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