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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5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厂宿舍****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厂宿舍****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进入本市盘龙区**厂**栋**楼一室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个黄色女士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厂宿舍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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