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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路**巷**幢**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猥亵他人,于2016年9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胡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10次,至兴化市**苑、**苑、**一品等多个小区实施盗窃,窃得女士内裤23条。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花园**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女士内裤1条。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一品**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女士内裤2条。

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一品**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女士内裤4条。

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秀二期**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於某某女士内裤2条。

5.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湾**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女士内裤7条。

6.202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公寓北区**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女士内裤1条。

7.2020年7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苑**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女士内裤2条。

8.2020年8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苑**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女士内裤1条。

9.2020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苑**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女士内裤1条。

10.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兴化市**苑**幢**号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女士内裤2条。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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