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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因盗窃,于2006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各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南昌县莲塘镇洪州学校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玫红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70元;

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地铁站4号口,将被害人万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3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92元。)

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南师附小文具店,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暗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6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188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18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廖 宁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4区10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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