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瓶车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钱某某家了解其孙子开学报名情况,在此过程中,胡某某和钱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薅头发、扯衣服进行撕打,钱某某先将胡某某的项链扯下来后扔在地上,胡某某捡起后将项链装进裤子口袋。随后,双方继续撕打,胡某某仰面躺在地上,钱某某半蹲着,双方仍然相互薅住对方的头发,胡某某趁钱某某对其孙女说要报警的时候,抓下钱某某脖子上的项链攥在手心里,结束争吵,将项链装进裤袋后骑电瓶车离开。后,钱某某发现项链不见即追赶胡某某,但没有追到胡某某。在此期间,钱某某报警。钱某某回到家中,在撕打的现场捡到项链的佛像挂坠。经鉴定,钱某某的项链价值人民币7993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贵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