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胡某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
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大兴周谷堆副食品交易B1-32,五次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胡玉美牌蚕豆酱一箱;
2、2019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食盐一箱;
3、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食盐一箱;
4、2019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酸菜一箱;
5、2019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店中食盐一箱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报警被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673****。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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