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8********,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清真区穆斯林蛋糕店打工工作间,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盗窃蛋糕店收银台内的现金,每次100元至200元不等,共计盗得人民币4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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