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6********,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城固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5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没有钱用遂产生盗窃机动车卖钱的想法。在城固县三合镇胡家湾村九组被害人周某某家院坝,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一辆橘红色时风牌柴油三轮车,后将该车骑至洋县戚氏镇七里店附近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9594元。破案后,该车已追缴并退还失主。
2、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16分,被告人胡某某在城固县原公镇东庙村六组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坝,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一辆橘红色时风牌柴油三轮车,后将该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张某甲索要购车发票时,胡某某谎称该车车主去了外地,等车主回来再将发票给张某甲。张某甲遂向胡某某转账10000元,并让胡某某把购车发票拿来后再付剩余的2000元,并向胡某某支付200元介绍费。胡某某实际所得共计10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674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缴并退还失主。
3、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城固县原公镇陈家村三组被害人张某乙家院坝,趁四周无人之机,盗窃一辆未拔车钥匙的橘红色福田五星牌柴油三轮车。后胡某某通过张某甲将该辆车以6500元价格卖给余某某,因该车启动有点问题,余某某要求胡某某将该车修好后再交易。胡某某在修理该车时被城固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缴并退还失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1日,盗窃作案3起,盗窃柴油三轮车3辆,总价值33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二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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