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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岳坊镇**村**号。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8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将自己的白色越野车停放在利辛县城关镇**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东侧后,去买早餐时车门没有上锁。被告人胡某某趁机进入被害人车内,将蒋某某放在车内主副驾驶位之间扶手箱里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胡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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