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扬州市宝应县**区**小区**幢楼前,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徐某某牌照为苏KL****银灰色面包车车门,窃得车内的洋河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3瓶,中华香烟(硬壳)2条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洋河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系假冒产品;洋河梦之蓝M6+白酒3瓶系江苏洋河酒厂产品。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洋河梦之蓝M6+白酒3瓶目前市场价值人民币1860元。宝应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中华香烟(硬壳)市场现行零售价人民币450元/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中洋河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3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国华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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